施工现场未加任何防护措施,导致孩子从工地跌到16米下的地下车库,严重受伤,我该怎么要求理赔?
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好不容易写完作业
和小伙伴们玩耍
结果就掉到地下车库了
妈妈!宝宝疼 宝宝怕
我的儿子于2017年11月5日晚在小区楼下玩耍时,由于物业对该小区大门施工,收工时施工现场未加任何防护措施,导致孩子从该工地跌到地下车库,层高16米,孩子严重受伤,我该怎么要求理赔?我有责任吗?
A1:
您好,根据您描述的情况,结合《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施工方在居民区进行施工,应该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避免他人人身遭受损害。施工方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对孩子遭受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
另一方面,如果孩子是未成年人,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照顾保护的义务。如果家长未尽到监管看护义务,那家长也是存在一定过错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总之,你可以通过和施工方协商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维权,要求施工方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我对该问题的全部解答,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2
我和前妻离婚5年,孩子12岁,今年因为前妻要给孩子一对一补课向我要钱,因为孩子不愿意补习所以我没同意。自2018年4月份到现在以各种理由不让我见孩子,请问我该怎么办?
A2:
你好,探望未成年子女是你的权利,孩子母亲不应该进行阻止。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你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女方应履行协助的义务。
建议你和女方还是积极协商,比如在不影响孩子生活的情况下约定探望的方式、时间等。如果女方仍然不允许你探望孩子,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对方履行相关义务。如果判决生效后女方仍然不履行判决,你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你的描述,你和女方可能是在孩子的教育上存在一些分歧,不是什么大的矛盾。既然双方都是在为孩子考虑,且女方之前一直未拒绝你对孩子进行探望,我相信双方只要好好沟通,问题肯定会圆满得到解决。
3
我现在进的厂,公司要求三个月转正,转正后公司未给我们签劳动合同,没有买五险一金,是否符合劳动法,应该如何诉求?
A3:
你好,公司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五险一金的做法是违反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见,用人单位无论是不签劳动合同还是拒绝缴纳社会保险的做法都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如果单位一直不与你签劳动合同,你可以依照以上法律规定,从第二个月起要求单位每月支付双倍工资,最多可以请求单位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
对于因劳动合同订立与福利待遇存在纠纷的,建议你首先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协商不好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局反应情况,你也可以直接去单位所在地或者工作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以上就是对你问题的全部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4
Q4
您好,2008年男女双方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女方所有,因男方私自将房产抵押给张三,没有房产证无法将房产过户,2012年男方因与李四债务纠纷被起诉,法院将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房产冻结,请问女方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A4:
你好,关于如何主张权利的问题,现根据你的描述做如下分析:首先,根据你的描述,你和男方在2008年已经办理离婚手续,并签署离婚协议。因为离婚协议具有人身属性,约定房屋所有权后虽未经登记,在不存在善意第三人时,应当认定已发生物权变动效力,所以你实际已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男方离婚后未经你同意将房屋对外抵押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
其次,关于法院对房屋进行查封的问题,如果是在诉讼阶段,你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相关规定,向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如果法院已经做出判决,现在是执行程序,你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相关规定,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会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如果理由成立,法院会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你提出执行异议时需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除此之外,还需要你提供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比如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复印件等。以上就是对您问题的全部分析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5
女方婚前买了一套房,房产为女方的名字并付了首付,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请问这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有房产?
A5: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相关规定,一方婚前取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考虑到房子价值较大且一般都会存在办理按揭的情形,婚前一方购房婚后夫妻一起还贷款的情况在生活中也比较普遍,为解决离婚时关于该情况存在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也进行了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可见,对于你婚后与配偶一起还贷以及房屋相对应增值部分还是视同为夫妻共同财产的。
以上就是对所有问题的全部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感谢值班律师:
(刘兆庆 河南郑州)
安全警告非小事,
文明施工要记牢。
实习小编 | 赵芮
实习法务 | 刘婷 郑俊宇
维护 | 宋小军
主编 | 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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